民警办案经验丰富,一看这环境就已经察觉这其中一定有问题,随后赴接把刘某带回了派出来接受审讯。
很快民警就查到刘某根本就不是住在这一栋别墅里面,却是住对面的酒店,这根本就不是一栋楼,并且刘某又没有喝酒,人是非常清醒的,在这种情况下,走错房间的概率几乎为零。
但是刘某在这种情况下竟然还没撞到南墙不回头,还死赖说真的走错房间,没有强奸,他这套狡辩根本不影响案情的侦破,警方直接在冯某的体内提取到了刘某的生物信息(精液)。
最终,在大量证据面前,刘某只能承认其所作所为。检察院接手此案后,以强奸罪依法对刘某提起公诉。
最终刘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那么本案中,就有网友表示,在刘某与冯某发生性关系过程中,并没有使用暴力手段,并且在整个过程中冯某也是非常配合的,那警方是依据什么来认定刘某涉嫌强奸呢?
这就是大家进入了一个误区,强奸罪的认定并不仅仅停留在“使用暴力”这一死框架里面,更要结合案件发生的具体情况,起因,所处的环境因素进行考虑。
强奸罪一般的定义:
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从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是否构成强奸罪,主要在于两点:一是双方是否发生过关系;二是行为人是否违背了妇女意志的。

从刑法规定来看,强奸罪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除了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外,同时还包括其他手段。具体而言,就算行为人没有使用暴力压制、言语胁迫等手段,去强迫被害人,并没有让被害人处于“不敢反抗,不能反抗”状态,但只要是趁妇女处于“不知反抗、不会反抗”的状态下,违背其意志,强行为之的,仍符合强奸罪客观构成要件,就比如被害人被下了药迷倒,喝了酒醉倒,不省人事的状态之下。
本案事实:具体本案中,刘某进入冯某的房间时,冯某已经是处于醉酒状态,处于晕睡当中,当刘某开始对其进行性侵的时候,冯某确实有所清醒,但是又因室内灯光晕暗,加上酒精作用,根本就无法认清对方就是刘某,却误认为是自己的男友,而配合刘某发生性关系,但冯本的本意是要与男友发生性关系,而不是刘某,她这时实际上就是处于不知反抗,不会会反抗的状态之下让刘某有了可乘之机,换而言之,刘某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客观要件,故构成了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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