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担心 ,新条例明显降落了娶亲 和离婚的门槛,使公民 的婚姻行为变得加倍 容易,同时也将降落婚姻关系的平安系数,使婚姻行为的“风险”越来越大。这种担心 是很有事理 的。
婚姻关系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其风险因素应该说从关系形成时就客不雅 存在。先秦典籍《诗经》中有“有女仳离,嘅其叹矣;嘅其叹矣,遇人之困难矣”、“有女仳离,条其啸矣;条其啸矣,遇人之不淑矣”的描绘,说的就是父母 对女儿婚姻风险的担心 。现在人们也常说,“男怕入错行,女怕嫁错郎”,将婚姻选择的风险与职业选择的风险相提并论。一个社会的发育水平 不高,社会成员在婚姻选择历程 中抗风险的能力也相对较低,因此对照多地需要父母 、组织、单位 出面 ,为子女、组织成员、单位 职工的婚姻选择把关以至抉择计划 ,所谓“父母 之命,媒妁之言”,以及组织支配、领导同意、单位 批准,都体现了外部情况 对小我 婚姻的某种介入 和干预干与。
从这个角度看,新颁布 的《婚姻挂号 条例》为公民 的婚姻行为付与 了更大的自由,反应 出中国社会的发育水平 有了明显提高,社会成员在婚姻选择中抗风险能力也随之有所增强。人们一方面获得了更大的自由,另一方面也失去了原有的一些保障,而在事实上,也需要比以往承担更大的责任和义务。正像经济学大师 哈耶克剖析 的那样,“普遍追求保障,不只 不克不及 增加自由的机会 ,反而组成 了对自己的最严重的威胁”,“我们越试图用过问市场制度的法子来提供更充分 的保障,有些人就越缺乏保障。”既然婚姻是民事行为,是公民 的“小我 问题”,那么,除了《宪法》、《婚姻法》等规定 的相关司法 保障,政府就没需要 在一些“细枝末节”上为公民 的婚姻选择提供更多的保障,因为这样的保障不只 人为增加了政府成本和社会包袱 ,弄欠好 还可能妨碍 公民 的婚姻自由。
婚姻的风险越来越大,的确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但我们不必谈之色变。如果乐不雅 地估计 ,可以相信,随着社会文明水平 的赓续 提高,婚姻风险只会促使人们加倍 珍视婚姻自由,加倍 谨慎 、理性地做出婚姻选择,加倍 用心地钻研婚姻的艺术,提升经营婚姻生活的水平,使婚姻和家庭成为社会繁华 稳定的细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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