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击球运动员对所有物品负责,包括但不限于自他拿到球台上的架杆与延伸器材。无论它们是属于击球运动员自己的,或是借来的,他均应对之负责(来自裁判员的除外),而且当他使用这些设备造成任何犯规将受到处罚。
(2) 因使用裁判员提供的辅助器械而造成的非人为犯规,击球运动员对之不负责任。如这些设备证明有毛病,且由此造成击球运动员触碰一个或一些球时,不算犯规。如有必要,裁判员应将球放回原位,并且当击球运动员正在击打一杆球之中,则应准予继续进行下去而不受处罚。
26、诠释:
(1) 本规则所有条例与术语对女性同样有效。
(2) 由于具体情况不同,有必要作适当调整,以便使规则应用于一些有实际困难的人,特别是如:
a)"双脚不能离地"的处罚不能用于在轮椅中的运动员。
b)若运动员不能区别颜色之间的差异,例如红与绿,在向裁判员提出要求后,他应被告知球的颜色。
c) 在没有裁判员的情况下,对立之间的球员或双方之间,应被当作按本条规则所叙述那样进行比赛
折叠运动员
1、 拖延时间:如果裁判员认为运动员用一击球的时间,或者选择一击球的时间,超过正常所需的时间,应向该选手提出警告,他有可能被判本盘输给对方。
2、 不正当行为:对球员拒绝进行一盘比赛或被裁判员认为属于故意犯规、连续犯规,包括受到上述规则1的警告后继续拖延比赛时间及不文明行为,应被判本盘负。同时,裁判员应对球员提出警告。如该球员仍不加以改正,将被取消本局比赛资格。
3、 惩罚:
(1)依照规则,如一盘比赛被判罚时,则犯规一方:
a) 本盘比赛告负;
b) 丧失所有得分,且非犯规方获得球台所剩下的各球分值相等的分数。即每一红球8分。而且任何非正常离开球台的彩球,将视为在置球点一样被算分。
(2) 依照规则,如一局比赛被判罚时,则犯规一方:
a) 正在进行的本盘比赛如(1)中所述那样,被判告负。
b) 为完成本局比赛所需,但尚未进行比赛的其它有关各盘,均被补判告负。
c) 当计算累计分时,则一局中被补判比赛失败的各盘,每盘均按147分计算。
4、 非击球运动员:击球运动员在进行比赛时,非击球运动员应避免在击球运动员的视线内站立或移动。他应坐下或站立在离球台一个合适的距离以外。
5、 缺席:在击球运动员需要离开时,非击球运动员可指定一位代理人,监视其同行,并于必要时向裁判员提出犯规,但须让裁判员知道。
6、 弃权:
(1) 当运动员成为击球者时,可以允许弃权。但对方有权接受或拒绝弃权。如对方选择了继续进行比赛,则弃权即变为无效。
(2) 当需计算累计分时,且一盘又已被弃权,则留在球台上所有球的分值,应加进另一方的得分记录中去。在这种情况下,红球计为8分,而且任何非正常离开球台的彩球,将视为置球点一样被算分。
折叠职员
1、 裁判员:
(1) 裁判员应当:
a) 是比赛公平与否的唯一判决者。
b) 当比赛中出现规则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时,不受各方面影响,自由地作出裁决。
c) 应对本规则比赛的正当行为负责。
d) 当发现有任何违反规则的行为,应进行干预。
e) 当被询问时,将球的颜色告知运动员。
f) 在运动员的合理要求下擦拭任何球。
(2) 裁判员不应当:
a) 回答任何本规则没有规定的问题。
b) 在运动员即将造成一次击球犯规时,给予任何提示。
c) 给予影响比赛有关分数上的任何劝告与意见。
d) 回答任何有关得分相差的问题。
(3) 如果裁判员一时疏于注意某一事故的发生,他可利用记分员、其他职员。或观看位置较好的观众等提供的证据,以帮助他作出裁决。
2、 记分员:
记分员应在记分牌上记分,并且帮助裁判员履行其职责,如果需要,他可以充当记录员。
3、 记录员:
记录员应保存每一击球的记录,适当记录犯规情况,以及每个运动员或每一方应得的分数,他还应该记录一杆球的总分数。
4、 职员的帮助:
(1) 如果运动员提出照明设备妨碍击球动作时,裁判员或记分员应将它移开并放在适当的位置上。
(2) 允许裁判员或记分员对有残疾的选手进行必要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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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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