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运行方式: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特色小镇要有明确的建设主体,由企业为主推进项目建设。政府做好规划编制、基础设施配套、项目监管、文化内涵挖掘、生态环境保护、统计数据审核上报等工作。
(七)建设进度:原则上3年内完成投资,其中26个加快发展县(市、区)建设期限可放宽到5年。其中,第一年完成投资不少于10亿元,26个加快发展县(市、区)和信息经济、旅游、金融、历史经典产业特色小镇不低于6亿元。
(八)综合效益:建成后有大量的新增税收、新增就业岗位产生,年接待游客30万人次以上,集聚一大批工商户、中小企业、中高级人才,加快形成新业态,培育在全国乃至全世界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特色产业和品牌。
二、申报材料
(一)规划方案: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功能区规划的特色小镇概念性规划,包括空间布局图、功能布局图、项目示意图,如已经开工的要有实景图。
(二)建设计划:有分年度的投资建设计划,明确每个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投资额、投资计划、用地计划、建设规模、项目建成后产生的效益,以及相应的年度推进计划。以表格形式进行汇总。
(三)业主情况:简明扼要介绍特色小镇建设主体的公司名称、实力、资金筹措计划等。可附上已建成运营项目案例。
(四)扶持举措:特色小镇所在县(市、区)政府支持申报省级特色小镇创建对象的服务扶持举措或政策意见。
(五)基本情况:如实、完整地填写《特色小镇基本情况表》。
三、申报程序
(一)申报范围:所有符合基本条件的特色小镇。其中,39个工业大县以制造业特色小镇为重点,兼顾有竞争优势和潜力产业的其他特色小镇。
(二)申报时间:由省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各地特色小镇规划建设情况发文通知,原则上每年集中申报2次。
(三)申报数量:坚持上不封顶、下不保底,为明确重点、分期推进,每个县(市、区)每次申报数量为1个,最多不超过2个。
(四)申报方式:县(市、区)规划的特色小镇,由县(市、区)政府向省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报申请材料,并抄送所在设区市政府,如申报对象超过1个,请排序上报;规划范围跨行政区域、以及设区市直管的产业集聚区和经济开发区规划的特色小镇,由设区市政府向省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报申请材料;省属企事业和高等院校单位规划的特色小镇,由省属企事业单位和高等院校向省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报申请材料。
关于金融支持浙江省特色小镇建设的指导意见
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特镇办联合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省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金融支持浙江省特色小镇建设的指导意见》(杭银发[2015]207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了金融在支持特色小镇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助推我省经济转型升级、产业集聚发展、大众创业创新和城乡统筹发展。
《指导意见》主要从六方面加强对特色小镇建设的支持:
一是拓宽融资渠道,支持特色小镇项目建设。加大特色小镇项目贷款支持,支持特色小镇项目发债融资,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特色小镇建设,为特色小镇建设提供多元化融资支持。
二是创新金融产品,助推特色小镇产业发展。发展特色小镇产业链融资,支持特色小镇创业创新,加强特色小镇文化与金融结合,鼓励特色小镇互联网金融创新。
三是完善支付体系,提升特色小镇金融服务便利化程度。完善特色小镇支付基础设施,分类推进特色小镇非现金支付业务应用,实施特色小镇支付结算各项便利措施。
四是优化网点布局,完善特色小镇金融服务体系。加强特色小镇银行网点建设,推进在特色小镇设立专营机构,为小镇居民提供更加便捷灵活的社区金融服务。
五是加强多方合作,支持金融特色小镇做优做强。优化金融特色小镇的银行服务,为特色小镇种类金融产品提供全程配套支付服务,探索特色小镇投贷联动业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特色小镇的企业投资、风险投资、天使投资等开展合作。
六是加大政策扶持,优化特色小镇金融生态环境。加强货币政策工具的引导和支持,深化特色小镇信用体系建设,持续改善特色小镇的金融生态环境。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加快推进特色小镇建设的通知
一、强化政策措施落实。严格贯彻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5〕8号)明确的有关政策措施。各市和省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进一步制订完善具体的支持政策。适时对政策有关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确保有关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二、发挥典型示范作用。进一步加大工作推进力度,着力推动建设一批产业高端、特色鲜明、机制创新、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高质量特色小镇,力争每个市都有示范性小镇、每个重点行业都有标杆性小镇。对在全省具有示范性的特色小镇,省给予一定的用地指标奖励,省产业基金及区域基金要积极与相关市县合作设立专项子基金给予支持。
三、引导高端要素集聚。充分整合利用已有资源,积极运用各类平台,加快推动人才、资金、技术向特色小镇集聚。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充分利用行业优势,积极推荐行业领军人物参与特色小镇建设,推动最新技术在特色小镇推广应用。鼓励指导有条件的特色小镇召开区域性、全国性乃至全球性的行业大会。加强招商引资,依托浙洽会、浙商大会等平台,开展特色小镇推介活动,吸引骨干企业、优质项目落户特色小镇。
四、开展“比学赶超”活动。建立健全特色小镇创建对象长效交流机制,分行业、分区域、分主题组织开展“比学赶超”现场推进会。围绕特色小镇的建设速度、产业高度、创新力度和特色亮度,加强各地、各特色小镇之间的交流、互鉴,营造互比互学、你追我赶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统计监测分析。省统计主管部门要完善特色小镇统计监测制度,加强指导和培训,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统计监测工作检查和数据质量核查。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特色小镇统计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夯实特色小镇统计基础,确保统计数据质量。建立特色小镇统计监测数据共享机制。
六、完善动态调整机制。坚持宽进严定的创建制,高质量推进特色小镇规划建设。严格执行年度考核和验收命名制度,对不符合“三生融合”(生产、生态、生活)、“四位一体”(产业、文化、旅游和一定社区功能)等内涵特征、有效投资带动作用弱、新开工建设项目少、新增税收等预期成效差的特色小镇创建单位予以调整,对原奖励或预支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予以扣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