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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出台保障政策鼓励国内家庭收养残疾孤弃儿童

字号+ 作者:品味大师 来源: 2024-10-01

齐齐哈尔新闻网西宁9月30日电 (李隽 旺姆)30日,记者从青海省民政厅获悉,该厅会同教育厅、公安厅、财政厅等多部门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孤弃儿童回归家庭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青海省推动国内家庭收养残疾孤弃儿童相关保障支持服务政策,为

  齐齐哈尔新闻网西宁9月30日电 (李隽 旺姆)30日,记者从青海省民政厅获悉,该厅会同教育厅、公安厅、财政厅等多部门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孤弃儿童回归家庭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青海省推动国内家庭收养残疾孤弃儿童相关保障支持服务政策,为孤残儿童回归家庭创造有利条件。

  据悉,青海省着眼于让被收养残疾孤弃儿童得到更好的养育,提出继续给予基本生活保障,残疾孤弃儿童依法被收养后,18周岁之前均可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由收养人按照程序申请享受基本生活补贴。

  为切实减轻收养家庭医疗负担,《通知》提出延续享受医疗救助政策,被收养人继续享受卫生医疗机构就诊服务、医疗保障和康复救助等待遇,并继续纳入民政部门实施的“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给予保障。

  青海省着眼于有效保障被收养残疾孤弃儿童接受教育权益,提出纳入教育保障范围,符合条件的被收养人按规定享受从学前到高中阶段的教育资助政策。被收养人年满18周岁,仍就读中专、大专、本科和硕士研究生的,享受民政部门实施的“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政策。

  此外,《通知》明确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送养人与收养人可以采取双方都认可的方式,保持经常性联系,沟通被收养人养育、教育、康复、医疗等情况。对收养人侵害被收养人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确保了被收养残疾孤弃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得到充分保障。(完)

【编辑:李润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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